郑州男子登启事悬赏1000万元寻狗,狗找到后只给寻狗人5000元
(相关资料图)
7月9日,郑州一起“千万酬谢寻狗”事件引发了广泛的关注。据报道,在7月8日晚上,郑州一只据称是退役军犬的拉布拉多狗走失,狗主人接着在第二天发布了一个寻狗广告,提供线索200万元酬谢,找到狗1000万酬谢。
然而,据知情人士透露,警察已经帮助找到了狗,但是狗主人只支付了5000元作为酬谢。这一事件在网上引发了广泛的讨论。
一些网友表示,帮助找狗的人可以不要求酬谢,但这种失信的行为并不值得同情和支持。
另一些网友则认为,酬金多少是一个问题,一旦做出承诺,就意味着与不特定的人达成了一份合同,不履行承诺将涉嫌违法,需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还有网友认为,这本身就是一个不现实的要求,给予5000元已经相当不错了,可以说是有良心的。
甚至有人认为,这是一则寻狗启事,在法律上属于悬赏公告,具有法律效力。别人找到了狗,就算是完成了合同上的邀约,悬赏通知应该得到兑现。当然,200万或1000万的酬谢显然过高,应该根据狗的实际价值和行为成本给予适当的补偿。
律师指出,如果这个悬赏广告是为了炒作和制造虚假信息,以故意扰乱社会秩序,在网络或媒体上散布这些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其为虚假信息而有意在网络或媒体上传播,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。
大多数网友对狗主人的行为持批评态度,这引发了对承诺是否应该被兑现的思考。比如,小张和小李在恋爱时,小张承诺要给小李买一辆豪车,但二人于后来分手,那么小张是否还应该兑现这个承诺呢?一些网友认为,既然小张答应了,就应该履行承诺,与他们是否还在一起无关。然而,其他网友则认为,小张的承诺是建立在谈恋爱和结婚的基础上的,而现在这个基础已经不存在,因此小张可以不必兑现这个承诺。
但是,如果在恋爱期间,小张发现他们并不合适,向小李提出分手,而小李不同意分手,并坚持要求小张兑现买车的承诺,那么小张是否有义务兑现这个承诺呢?希望大家分享自己的观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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